马委发〔2017〕82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镇级相关单位:
现将《马家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马家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马家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达川区马家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
关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达川区实施方案》和《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达川府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川区马家镇禁养区各类养殖场(见附件4)。
二、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
三、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单位部门及所涉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17年6月底前,由拆迁关闭小组负责对禁养区养殖场(附件4)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现有存栏数量等,并对养殖场拍摄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6—7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我镇的工作方案、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镇广播发布,各村要大力宣传养殖场污染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危害。各村、社(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关闭拆迁方式可采取整体拆迁和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2种方式。2017年7-8月,由镇人民政府拆迁关闭领导小组与养殖业主签订《关闭拆迁协议》。
(四)关闭拆迁。2017年10月底前,拆迁关闭领导小组对禁养区养殖场(户)依据签订的《关闭拆迁协议》,督促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拆迁任务。对于2017年12月底前未采取自行关闭或拆迁的养殖场(户),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行关闭或拆迁。关闭或拆迁完毕后的养殖场(户)根据不同情节发放关闭拆迁补偿款。
1.关闭拆迁要求。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自行清理完成建筑垃圾;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2.补偿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强拆,不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政策。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组织实地验收,拆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础资料。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办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复查。
(六)补偿资金拨付。镇领导小组复查合格后,由养殖业主填写《养殖场关闭拆迁经费补偿申报表》,经镇人民政府拆迁关闭领导小组审批汇总后,报镇财政所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关闭拆迁补偿标准
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补偿标准
1.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二)围墙补偿标准
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铁网围栏按10元/米补偿。
(三)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
产气沼气池按50元/立方米补偿、沉淀池按30元/立方米补偿;未产气沼气池按20元/立方米补偿。
(四)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5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500元/个补偿;安装的鸡、鸭笼按100元/组补偿。
(五)建筑垃圾清理等费用
1.整体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酌情补偿垃圾清理费用(每个养殖场不得超过600元)。
(六)畜禽转运费补偿
1.生猪:⑴肥猪(75㎏以上)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中猪(30—75㎏)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仔猪(30㎏以下)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2.肉牛:⑴大牛(150㎏以上)按8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架子牛(75—150㎏)按6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犊牛(75㎏以下)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3.肉羊:育肥羊(40㎏以上)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育成羊(10—40㎏)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羔羊(10㎏以下)按1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4.家禽(含蛋禽):育肥禽(1.5㎏以上)按3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生长禽(0.5—1.5㎏)按2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育雏禽(0.5㎏以下)按1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酌情核定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在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领导下,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环保所,由分管环保领导任主任,镇畜牧兽医站、镇水管站,镇国土所、镇财政所、镇规建办、镇派出所为成员,统筹全镇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的日常工作。
(二)经费保障。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费,由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预算方案,报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镇财政所负责组织筹措资金,专户储存。
(三)工作职责。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相关各部门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拆迁,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镇环保所牵头负责清理锁定关闭拆迁养殖场、核实拨付补偿资金,配合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做好政策宣传,镇畜牧兽医站查处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收集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向镇人民政府领导汇报;镇环保所配合做好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镇国土所负责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违法行为;镇规建办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行为;镇财政所负责落实养殖场关闭拆迁的补偿资金及关闭拆迁工作经费;镇派出所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水厂对限期未关闭的实施停水;电力对限期未关闭的实施停止用电输送。
(四)加强督导检查。镇拆迁关闭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拆迁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五)逗硬考核。将本项工作纳入2017年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马家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马家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