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府发〔2017〕64号
各村(社区)、乡级相关单位:
为了实现青山绿水,保护二级饮用水源,根治污染根源,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确保市民猪肉食品安全,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意见的批复》(达市府函【2017】5号)和《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农业函【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环境督查工作要求,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日起对永进乡生猪屠宰场(点)实施依法取缔(关闭)工作。
责成以下部门配合政府协同实施:乡环保所、街道办事处、乡畜牧站。
在依法取缔定点屠宰场(点)后,未经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屠宰、偷宰生猪,一经发现,属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