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关于关闭搬迁达川区永进乡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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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决定对全乡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关闭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达川区永进乡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及新农村聚居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场镇建成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通往AAA级以上景区公路两侧200米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在划定的上述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在本通告发布以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逾期不关闭或搬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同时,在未实施关闭搬迁前,各类养殖业主要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四、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抓好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点)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和假关闭真生产的情况发生,并做好周边安全稳定工作。

五、乡畜牧站、环保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广大群众有权向上述部门举报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为。

六、今后在禁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畜牧、环保、村(社区)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承包、出租土地、房屋等形式擅自引进畜禽养殖项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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