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决定对全乡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关闭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达川区永进乡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及新农村聚居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场镇建成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通往AAA级以上景区公路两侧200米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在划定的上述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在本通告发布以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逾期不关闭或搬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同时,在未实施关闭搬迁前,各类养殖业主要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
四、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抓好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点)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和假关闭真生产的情况发生,并做好周边安全稳定工作。
五、乡畜牧站、环保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广大群众有权向上述部门举报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为。
六、今后在禁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畜牧、环保、村(社区)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承包、出租土地、房屋等形式擅自引进畜禽养殖项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