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府发〔2017〕61号
石盘村村民委员会及彭思波养猪场: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达川区实施方案》、《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达川府发〔2014〕13号)和《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8个文件的通知》(达川环委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禁养区内石盘村6组彭思波养猪场。
二、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
三、组织领导
达川区永进乡成立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领导小组。
组长:永进乡人民政府乡长邓应国
副组长:永进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赵良松
组员:永进乡畜牧站站长李长清、石盘村书记谢万羽、石盘村主任彭建军、石盘村副主任孙军明、石盘村四联社社长彭时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牵头,石盘村(支)两委会为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彭思波养猪场关闭拆迁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2017年7月25日底前,由乡、村两级共同负责对彭思波养猪场进行逐一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现有存栏数量等,并对养殖场拍摄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7月31日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重点宣传达川区和我乡的工作方案、政策补偿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石盘村(支)两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做到懂政策、明事理,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关闭拆迁方式可采取整体拆迁和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2种方式。2017年7月31日前,由乡、村与彭思波签订《关闭拆迁协议》。
(四)关闭拆迁。2017年8月31日前,石盘村(支)两委对禁养区彭思波养猪户依据签订的《关闭拆迁协议》,督促按期完成关闭拆迁任务。如果养猪户彭思波2017年9月底前未采取自行关闭或拆迁,由当乡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派出所有关人员予以强行关闭或拆迁。关闭或拆迁完毕后的养猪户根据不同情节发放或不发发放关闭拆迁补偿款。
1.关闭拆迁要求。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自行清理完成建筑垃圾;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2.补偿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由乡政府组织强拆的,不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政策。
3.激励措施。在规定时间内9月底前完成自行关闭拆除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区人民政府按相应补偿额的10%给予奖励,乡人民政府给予1500元奖励;如果提前1个月,即8月底前完成关闭拆除并通过验收合格,除享受区人民政府补偿额的10%给予奖励外,乡给予2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在政府组织强拆前自行完成关闭拆迁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每延迟1个月扣减10%的补偿费,扣完为止。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乡镇、街道办组织实地验收,拆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础资料。乡镇、街道办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复查。
(六)补偿资金拨付。区领导小组复查合格后,由养殖业主填写《养殖场关闭拆迁经费补偿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五、关闭拆迁补偿标准
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执行;圈舍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养殖场,其关闭拆迁补偿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补偿标准
1.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元/平方米补偿。
(二)围墙补偿标准
砖、石围墙按50元/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20元/平方米补偿;铁网围栏按10元/米补偿。
(三)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
产气沼气池按50元/立方米补偿、沉淀池按30元/立方米补偿;未产气沼气池按20元/立方米补偿。
(四)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拆除的限位栏按100元/个补偿,产床按500元/个补偿,保育栏按500元/个补偿;安装的鸡、鸭笼按100元/组补偿。
(五)建筑垃圾清理等费用
1.整体拆迁的: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2.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只酌情补偿垃圾清理费用(每个养殖场不得超过600元)。
(六)畜禽转运费补偿
1.生猪:⑴肥猪(75㎏以上)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⑵中猪(30—75㎏)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仔猪(30㎏以下)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2.肉牛:⑴大牛(150㎏以上)按8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⑵架子牛(75—150㎏)按6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⑶犊牛(75㎏以下)按4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3.肉羊:育肥羊(40㎏以上)按3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育成羊(10—40㎏)按2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羔羊(10㎏以下)按10元/头给予转运费补偿。
4.家禽(含蛋禽):育肥禽(1.5㎏以上)按3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生长禽(0.5—1.5㎏)按2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育雏禽(0.5㎏以下)按1元/只给予转运费补偿。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乡领导小组酌情核定,报区领导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