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7-15
点击数:

发〔201740

各村(居)委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127号《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用途合理正确的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阳台用途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房屋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使用人承担安全使用房屋,并配合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予以说明。

各村(社区)要按照“属地为主”的监管职责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对辖区内影响和破坏房屋安全行为及时制止预防并督促解危,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签定机构进行签定,及时进行处理,解除危险。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要登记归档。

社区居委会和房屋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辖区内房屋使用人不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使用房屋或有破坏房屋安全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并立即向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特殊时段房屋使用安全排查

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单位)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房屋产权单位(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排查,确保本单位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177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