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委发〔2017〕70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各项决策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镇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加快实现法治安区目标,进一步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责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观念,将法治建设责任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把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川委办﹝2017﹞1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四川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解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法治贯穿到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的领导。健全党领导依法治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围绕中心大局推动法治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推动难题破解,突出为民取向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每年对依法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深入分析、提出年度目标、做出安排部署、加强依法治理阶段性评估并强化成果运用,对接上级要求联系实际推动落实。把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评、同奖惩。
(二)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四)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五)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强化干部选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注重班子配备,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严格干部管理,把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公职人员守法用法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推行法治考评和法治档案制度。加强干部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和干部考察。完善年度报告制度,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法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六)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到维护法治权威、捍卫法治尊严、保证法治实施。带头学习法律、宣传法治,推行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持续开展“法律七进”和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带头遵守法律、捍卫法治,探索建立党委领导干部任期法治责任制和离任法治审计制。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探索构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制度。
(七)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坚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探索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核多元、合作共治”基层治理体系和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制,构建以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载体的共建共享基层治理良序,建立动态管理、跟进问效、全域覆盖基层法治示范创建长效机制。每年召开法治专题培训会,明确基层法治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如何评、怎么用等重点问题,通过压紧压实基层党委责任和碰硬开展法治暗访、法治年度考核推动基层法治建设落地生根。
(八)推动破解法治难题。统筹破解生效判决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中的实际难题,依法解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贯彻落实。
(二)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并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综合效能提升。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加强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制度。
(五)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六)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七)提高政府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完善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健全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加强对部门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列入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与中心工作、部门工作相结合,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
(二)扎实推进机关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部门工作规则和内设机构管理制度,构建管理科学、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标准化制度体系。
(三)完善落实“4+5”推进机制。县级以上“四套班子”办公厅(室)和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五部门,统筹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
(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好执法流程严密、程序规范、裁决公正、行为文明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严格、规范、阳光、廉洁司法建设。建立落实政府工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切实履行法治建设“一岗双责”,推动依法治理工作与分管工作紧密结合、相融互动、落地见效。
第九条上级党委应当就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压实责任。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二)督促检查。严格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实地暗访。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经帮助仍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严肃整治。动态跟进、定期研判本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情况,加大对庸懒散浮拖、为官不为专项整治力度。对法治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干实事的严肃批评,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四)严格问责。严格执行法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各地、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排序,碰硬末位约谈。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五)关心激励。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结合起来,既要求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又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制度上安排。对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记入干部法治档案,作为提拔任用重要依据。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鼓励探索、允许失误、宽容失败、有错必改的制度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营造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