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知
来源:彭晓伟
发布日期: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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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17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4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达州市达川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达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全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涉及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协助领导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民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保障灾民在过渡安置期间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在冬春期间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

区委农办:负责组织灾后农房重建总体规划、实施。

区商务局:负责救助物资的组织协调、调运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度车辆等交通工具,保障救灾物资接送。

区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住房重建规划,负责住房重建中技术指导、监督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灾后住房重建规划选址,协助做好集中重建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及调运,并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区畜牧食品局:负责指导灾后畜牧恢复生产。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防治。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督促金融机构为受灾群众灾后农房重建提供优惠条件。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调运受灾群众和灾区粮食,并保证粮食的质量安全。

区供销社:负责受灾群众相关生活物资的组织采购、运输。

2.3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达川区减灾委员会)下设5个工作组。灾害发生后,成员单位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全力投入救灾救助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令,随时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3.2生活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社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调运、发放救助饮用水、粮油、药品、衣被和其它物资,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安置灾民过渡期居住。

2.3.3恢复生产救助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水务局、区畜牧食品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成,负责制定灾后恢复生产计划,筹备农业生产物资,指导灾后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2.3.4医疗救助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及辖区卫生院组成,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饮用水监测工作。

2.3.5重建救助组:由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农委、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组成,负责制定全区灾后重建规划,帮助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灾企业、受灾户恢复重建的贷款支持。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区级救助资金分担机制。

3.2物资准备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区救助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确保救助物资及时运抵灾区。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进一步完善省、市、区三级综合减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区政府及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区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队伍,组织民政、卫计、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何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志愿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区、乡镇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把避难场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加强对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灾害救援演练。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区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后,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4.2救助信息管理

4.2.1区政府应急办是全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部门。各类自然灾害信息由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对应职能部门核查后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在汇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再按审核后数据分别上报各对口上级部门。

4.2.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2.3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4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救助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救助工作。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在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5.3.1及时向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5.3.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需提供救助的人力、物力。

5.3.3要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可提前调拨。

5.3.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3.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3.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4个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区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组织协调。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25万亩以上,或者绝收10万亩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派出救助工作组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6.1.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决定终止级响应。

6.1.5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20万亩以上25万亩以下,或者绝收7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救助工作组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6.2.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终止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

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10万亩以上20万亩以下,或者绝收4万亩以上,7万亩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救助工作组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6.3.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或者绝收1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视灾情派出相应救助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6.4.4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和过渡性安置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市上提出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报告。

7.2.3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倒损住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区财政局收到中央、省、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文件后,由区民政局会商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

7.3.3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

7.3.5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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