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发〔2017〕119号
青龙咀村委会:
为全面改善龙会乡水资源环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达川区实施方案》和《达州市达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达川府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李建养殖场。
二、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拆迁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乡禁养区李建养殖场工作,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龙会乡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桂征雄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欧中英 党委副书记(全面主持政府工作)
邹 伟 政府副乡长
成 员:李大川 乡畜牧站站长
熊建华 乡水管站工作人员
何文会 青龙咀村支部书记
蒋 文 青龙咀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环保所,由邹伟同志具体负责本辖区李建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2017年7月底前,由乡人民政府对禁养区李建养殖场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现有存栏数量等,并对养殖场拍摄电子照片,做好关闭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7—8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通过宣传标语、宣传栏、入户走访等形式,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关闭拆迁方式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2017年7—8月,由乡人民政府与养殖业主签订《关闭拆迁协议》。
(四)关闭拆迁。2017年9月底前,乡人民政府带队畜牧站、水管站对禁养区养殖场(户)依据签订的《关闭拆迁协议》,督促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拆迁任务。对于2017年12月底前未采取自行关闭或拆迁的养殖场(户),由乡政府牵头,组织人员予以强行关闭或拆迁。关闭或拆迁完毕后的养殖场根据情节发放关闭拆迁补偿款。
1.关闭拆迁要求。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相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2.补偿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按有关政策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拆迁的,乡政府组织强拆,不享受关闭拆迁补偿政策。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地验收,做好基础资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在龙会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乡环保所,统筹全乡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村委会、水管站、环保所、畜牧站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村委会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拆迁,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偿及维稳等工作,水管站、畜牧站配合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组做好关闭拆迁养殖场的现场锁定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乡环保所要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拆迁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通报表扬。
(四)逗硬考核。将本项工作纳入2017年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