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3-01
浏览次数:


达川府发〔201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731

达州市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地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拓展实施征地拆迁达川区主城区范围内原住居民在征地拆迁期限内户籍实行单独管理,具体规划如下:

(一)石家湾组区125小组;

(二)堰坝组区128小组

(三)亚云组区;

(四)叶家湾组区12小组;

(五)杨柳组区5小组;

(六)小河嘴组区;

(七)三里坪组区;

(八)仰天湾组区2小组;

(九)七里沟村345689小组;

(十)千坵村12345678小组;

(十一)高岩村123456小组;

(十二)雷音铺村12345678小组。

第三条达川区主城区范围内具体原住居民名单由各相关街道办、组区及居民小组负责提供给公安户政部门。

第四条因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百节镇、金垭镇、木子乡、石板镇、马家镇、河市镇、亭子镇下列村组原住居民在征地拆迁期限内户籍实行单独管理,具体如下:

(一)百节镇梯岩村3458组;

(二)金垭镇金丰村891014组,金鱼村12组;

(三)木子乡大红村5组;

(四)石板镇铜坪村1234组,长青村24组,铜宝寨村456组;

(五)马家镇山青村、白马村、南新桥村、东会村、柳杨村、龙门村、关坪村、马家镇社区。

(六)河市镇大乡村3456789组,河龙村1234组,昌洪村34567组,金星村8910组,金滩村1234567891011组,新龙村12345678组,新陶村345910组,金马村14组;

(七)亭子镇长石村234511组,官田村2组,群力村23组,庙梁村27101112组,雷力村5组,花元村36791011组。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允许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控制范围内落户的下列十一类人员(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从严审查,从严控制。

(一)夫妻迁移入户的。对有儿有女户,只允许女到男家落户;对多女的有女无儿户,允许男方到女家落户;对独生女的,允许男方到女家落户。

(二)农村居民离婚或丧偶,女方在农村有住房(已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单独居住的,再婚后申请将男方户口迁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户并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三)年老多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但系多子女的父母不能投靠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范围内入户。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

(五)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赡养或抚养的,出具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公证书。

(六)系独生子女,且父母无人赡养的离婚妇女可以回原籍。

(七)原籍农村的现役复员退伍军人,可回农村原籍落户。

(八)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被退学或除名需回原籍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回原籍。

(九)刑满释放回原籍的。

(十)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婴儿)出生入户的。

(十一)未落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控制区内的人员可以登记入户。

第六条对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范围内迁出的农村居民,公安部门要放宽条件,从速办理。

第七条关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范围内分户的规定。

(一)独生子女不能分户;

(二)多子女的必须保留一个子女不分户;

(三)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已经进行房屋分割并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凭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八条户籍办理审批程序

对第五条所列人员需办理入户的,由申请人持迁入地村(社区)、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等,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送相关园区管委会、指挥部或协调办签署意见,再报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分局依法审批办理迁入手续。

第九条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精神,对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范围内建设需要被完全征用土地的农村居民或部分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农村居民,经各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征地程序或无地失业农民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

第十条今后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乡(镇)征地拆迁范围以达川区人民政府公告为准,其户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1. 媒体解读
    1. 视频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