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大堰乡关于印发《大堰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大堰镇
发布日期:2017-01-13
点击数:

大堰府发﹝20174

各村(社区)、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大堰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达州市达川区大堰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大堰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如有安全事故发生,立即做好抢救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燃气及其附属设施漏气爆炸事故;

(四)生产作业场所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电力设备设施严重损毁、爆炸等事故;

(六)项目建设工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重特大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及职责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进行。

(二)成立大堰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长:杨海燕

副指挥长:杨李霜霜

员:刘宗伦、潘军、高玲、吴娟、冷爱国、许川、

任保、何文科、程小云、袁仁松、周远红、程候华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安办,主任:李霜霜(兼)成员:许川、任保、周远红、袁仁松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值班电话:08183564050

(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按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努力把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4、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并根据情况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和恢复企业生产工作。

7、适时通报事故情况。

(四)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小组:

1、安全保障小组:

长:李霜霜

员:任程候华冷爱国周远红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长:吴

员:许王泉郝近飞李玲程小云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火灾、有毒有害及爆炸物品的隔离控制、人员的救护、物资的抢救等工作。

3、通讯保障小组:

长:潘

副组长:何文科

员:黎定飞周安漠王克远

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医疗救护小组:

长:刘宗伦

副组长:夏长迁

员:卫生院全体职工

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全力抢救伤员。

5、宣传报道小组:

长:高

员:许高丽梅

负责向有关单位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乡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挥协调,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积极配合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同时做出标志、物品登记、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调查处理

(一)在上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和指挥部的领导下,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工作要与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同步进行,防止重要的现场痕迹、证据遭到破坏。

(三)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单位下达停产停业整顿的指令。

(四)事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义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更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预案实施时临阵脱逃、拒绝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预案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有其他对救援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四)乡纪委对乡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直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六)本预案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