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发〔2017〕37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
现将《达川区景市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达川区景市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保障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减各类公共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镇生产安全工作水平,为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1.气象灾害(洪涝、暴雨、冰雹、雷电等),2.地质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3.森林灾害,4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害: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火灾事故,3.燃气及其附属设施漏气爆炸事故,4.生产作业场所的急性中毒事故,5.电力设备设施严重损毁、爆炸等事故,6.其他突发的重特大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1.重大传染病疫情,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4动物疫情,5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1.恐怖袭击事件,2.经济安全事件,3.群体性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系统及职责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进行。
(二)成立景市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张伟
副指挥长:唐永峰
成员:何六久、周光芳、黎晓燕、杨贵忠、胡清刚、秦春霞、杨军、张良川、罗松涛、柏中兵、唐非、唐海江、王中全、杨勇、王永进、田其龙、徐亮、杜恒天、胡坤、何奎、罗显川、卢朝兵、柏海、唐绍贵、张红荣、刘兴华、刘才福、郑美兵、杨洪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主任:胡清刚(兼),成员:杨军、罗松涛,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值班电话:3465031)
(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事件应急工作,努力把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件发生及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4、对突发公共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并根据情况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和恢复企业生产工作。
7、适时通报事件情况。
(四)指挥部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工作小组:
1、安全保障小组:
组长:周光芳
副组长:王永进
成员:派出所干警、王中全、杨勇、朱大明
负责对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胡清刚
副组长:罗松涛
成员:钟一华
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火灾、有毒有害及爆炸物品的隔离控制、人员的救护、物资的抢救等工作。
3、通讯、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何六久秦春霞
副组长:杜恒天
成员:张良川、柏中兵、杨军、唐永清、杨勇(林业)
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保障各类应急物资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医疗救护小组:
组长:杨贵忠
副组长:田其龙
成员:卫生院人员
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全力抢救伤员。
5、宣传报道小组:
组长:周光芳
副组长:杜恒天
成员:谭霞、蒋德艳
负责向有关单位报告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
(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镇政府和镇应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镇应急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挥协调,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上报。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各成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件应急预案。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如是事故类则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积极配合指挥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同时做出标志、物品登记、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件调查处理
(一)在上级事件调查小组和指挥部的领导下,组成应急事件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件调查工作要与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同步进行,防止重要的现场痕迹、证据遭到破坏。
(三)事件调查组依法对事件单位下达停产停业整顿的指令。
(四)事件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义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更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预案实施时临阵脱逃、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预案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有其他对救援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四)镇纪委对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直接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事件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六)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