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碑高乡煤矿驻矿员管理办法
来源:赵家镇
发布日期:2017-03-02
点击数:

碑府发〔2017〕15号

乡有关部门、辖区煤矿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我乡煤矿驻矿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相关安全责任书,特制定碑高乡驻矿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矿员必须按规定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对每次下井的检查路线和检查情况做详实记载,以作备案检查。

第三条驻矿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第四条驻矿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第五条驻矿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驻矿员要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除向所驻煤矿企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外,还要向所属单位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向碑高乡政府报送上月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乡政府每季度对驻矿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对驻矿员作出奖惩决定。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九条驻矿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驻矿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规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的人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所属单位报告;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所属单位严肃处理;

(五)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煤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要切实维护和保障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驻矿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三)对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隐患明显减少的;

(四)在防止煤矿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由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由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八)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达川区碑高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