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发〔2017〕82号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龙会乡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龙会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龙会乡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保障全乡人民安全饮水,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畜饮水安全事故,排除隐患,使农村饮水安全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会乡全乡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安全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3工作原则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村域村民饮水应急管理工作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相关人员各负其责。
二、组织体系
乡政府成立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领导组应急工作队伍,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欧中英
副组长:邹 伟
成 员:熊建华 何 胜 肖光华 张九伍 赵 晖 李大川 周 洪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乡饮水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指导修订《龙会乡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同时设立龙会乡安全饮水办公室,由徐瑕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村委会建立全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其他村两委为成员。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
3.1响应
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饮水安全工程用户和管理人员,均可立即向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村级饮水安全小组成员及各饮水工程点的管理人员负有报告的职责和义务,村级领导小组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2处置
3.2.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村委会都必须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乡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3.2.2应急处置
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安全饮水工程发生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切断饮水工程供水,如果有备用水源应立即启用,确保村庄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3.2.3后期处置
在对农村安全饮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因为农村安全饮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4应急结束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县水利、卫生等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经乡应急领导组决定后方右决定应急结束的,乡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应急状态的信息。
四、保障措施
4.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四职干部、村党员等为基本抢险队伍,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4.2经费保障
农村安全饮水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乡级财政负担。
4.3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4.4通信保障
各责任人要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5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农村安全饮水突出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村领导小组向乡应急办公室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六、责任与纪律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农村安全饮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6.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6.3饮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6.4在饮水安全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4月25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