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府发〔2017〕37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秩序,根据《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意见》(达府发〔2007〕162号)和《达县村(居)集体“三资”托管咨询实施办法(试行)》(达委办发〔2011〕47号)以及永府发〔2011〕62号《关于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意见》和永府发〔2011〕64号《关于村(居)集体“三资”托管咨询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永葆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制定永进乡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2、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副主任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3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3、严格差旅费和租车费标准,到区开会培训车费往返60元,生活补助每天50元,公杂费30元,共计140元每人每次;确需住宿的,凭住宿发票报销但不得超过80元。各村确需到区出差的必须经驻村干部同意签字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在区培训3天以上每人每天补助50元。到乡开紧急会议,除佛尔岩村每次往返补助30元,其他各村每次补助15元。不得超过上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报销。
4、各村(居)不得随意组织村社干部等外出参观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必须事先经村(居)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乡纪委书面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执行。其审批后的书面申请和会议记录要事先报乡三资托管咨询中心备案,否则开支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外出参观考察的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实报实销,其余费用一律不得报账。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驻村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7、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8、凡是上级拨给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工程量超过规定金额,按程序进行审计,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9、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侓以工作餐进行接待每人30元,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帐,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三、财务审批制度
1、村(居)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属村(居)集体资金日常收支情况实施监督。村(居)两委在托管咨询中心列支集体资金(不含上级已明确使用对象和开支标准的专项经费),按照以下程序批准后实施:
(1)在5000元以内的(其中超过1000元的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必须附开支明细或协议),先由经办人员签字,再由村(居)书记、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后,最后交村(居)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
(2)在5000-10000元以内的,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将此会议记录附在开支票据后,再按前款程序签批,由驻村组长签字,乡纪委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开支;
(3)在10000元以上的,按前款程序提出方案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由乡长签字后方可开支。
2、村(居)负责人应对村(居)集体负责,承担资金审批责任。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1)没有政策依据的开支项目;
(2)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金额有涂改的支出票据,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3)未经财务审批程序的支出;
(4)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3、村社干部完成经济业务后,都必须及时跟出纳员结账,如超过时限,按违规处理。
4、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到乡三资托管中咨询中心审计入账。凡支出发生后一个季度内不入账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计入账,由经办人自行负责。若一时不能支付的,应与收款方完善往来手续,先报账,再支付。
四、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乡代管”由乡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监委会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核签字,再由村书记审批签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村账乡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五、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由副主任兼任,出纳由村主任兼任,村支部书记不得兼任出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现金管理制度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七、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理财组人员由村(支)两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乡“三资托管中心”备案。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坚持“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的程序公开。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工作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账务,并明细具体开支项目。
八、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由“三资托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度进行四次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九、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开支,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4、集体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必须专款专用,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5、对其他往来应收款预算收回计划不能列入收益分配,只能预算偿还债务。村干部工资及补助按照本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进行预算。
十、票据管理制度
1、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三资托管中心”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2、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3、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四川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4、村内上级拨款收入由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乡经管站开具收款收据。
5、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三资托管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十一、财务审计制度
1、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三资托管中心”财务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3、“三资托管中心”审计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纪委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达州市达川区永进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