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委发〔2017〕29号
各村(社区)两委,镇级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
“五治工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万家镇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五治工程”工作,全力打造优美有序的城乡环境,逐步建立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单位(镇级部门、内设部门、村、社区)组织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让万家镇更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镇级部门、内设部门、村、社区)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单位(镇级部门、内设部门、村、社区)及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中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城乡容貌秩序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过错追究
第四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一)各村(社区)、镇内设部门、镇级各部门。
(二)村、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责任人的责任,由镇党委予以追究;
(三)镇级部门、内设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责任人的责任,由镇党委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对象。
第三章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各村(社区)、镇内设部门、镇级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相关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常
态长效保障机制、常态长效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
(二)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部署、执行、督导检查不力,工作不到位,限期未整改,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三)不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决议、要求等,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顾全大局,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不服从整体部署
进行综合整治的;
(五)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单位不依法管理,不作为、消极
作为或不当作为的;
(六)行政执法中无法定依据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超
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七)非主管部门不依职配合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对开展的相关工作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城乡规划、场镇容貌和环境卫生、道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九)不能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城乡容貌秩序无明显改善的(非自身、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十)对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力的;
(十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工程的立项、报批、招标投标、施工等监管中,不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工作经费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专项资金的;
(十四)对村(居)民投诉、领导批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或提案、媒体曝光的问题,不及时排查、整改,导致负面影响扩大的;在调查处理群众信访、市委书记、区委书记信箱、市长、区长热线等工作中,方法欠妥,导致矛盾激化的;
(十五)对上级综合协调部门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不能按
时整改并及时回复的;
(十六)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各村(社区)、镇内设部门、镇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规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场镇容貌,或者妨碍城乡
公共交通的;
(二)违规审批市场、摊点、商业建筑、娱乐场所等设施,
对居民小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各村(社区)、镇内设部门、镇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无证经营、超经营场所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管理整
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
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整
治不力,致使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容貌秩序和交通秩序
的;
(三)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宠物
随地排泄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
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对未经审批私设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乱贴的行
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容貌秩序的;
(五)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打围作业、设置沉沙井和冲洗台,
噪声、光线扰民,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的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
撒漏建筑垃圾等施工乱象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容貌秩序和居民生
活环境的;
(六)对违章建(构)筑物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容貌秩序或
妨碍公共利益的;
(七)对城镇绿化、美化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致
使公用设施设备大量毁损,丧失使用功能,影响容貌秩序的;
(八)对饮食、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油烟排放和噪声、油渍污染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活环境
质量的;
(九)对场郊结合部,整治不力的;
(十)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十一)其他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
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在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责任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签署、不落实“门前双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环
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能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检讨;
(三)诫勉谈话;
(四)暂停职务或申请调离;
(五)免职歇职、
有诫勉谈话、停职或申请调离,免职歇职”其中之一的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全年目标考核,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先进。以上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工作相关内容的,由镇纪委安排场管办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被领导批评、被市民投诉到市委书记、区委书记信箱、市长、区长热线以及被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督导、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三条对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处理程序实施;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责
任追究,由其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需对相关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实行责任追究的,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被追究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五章制度及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社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被镇上督察到工作不力一次,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被镇上督察工作不力两次,村主任公开检讨。
(三)、被镇上督察工作不力三次或被区上督察到工作不力一次的,党支部书记公开检讨。
(四)、被区上媒体曝光的、被区上白牌警告,对该村、社区书记、主任停职停薪一个月。
(五)、被区上媒体曝光的、被区上黄牌及以上警告,对该村、社区全年工作一票否决,对村支书免职、村主任歇职停薪。
(六)每季度被评为倒数第一名的村(社区),该村(社区)支书公开检讨。
(七)连续两季度被列为倒数第一名的村(社区)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按第十一条第三款追究过错责任;
(八)连续三季度被列为倒数第一名的村(社区)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按第十一条第四款追究过错责任。
(九)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评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督查
室、区治理办等区级综合协调部门督办的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追究过错责任。
(十)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评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治理办等市级综合协调部门督办的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第
四款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级部门、内设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被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办公室督察到工作不力一次,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予以全镇通报批评。
(二)被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办公室督察到工作不力二次,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予以全镇公开检讨。
(三)被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治理办公室督察到工作不力三次,被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五治工程”综合治理办公室通报批评一次,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予以全镇公开检讨和诫勉谈话。
(四)被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办公室督察到工作不力四次,被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办公室通报批评二次,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调离万家镇。
(五)被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办公室督察到工作不力五次,被区上黄牌及以上警告、被市及市以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五治工程”办公室通报批评一次、建议主管部门对其免职调离。
(六)每季度被评为倒数的镇级部门(单位),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追究过错责任,实行公开检讨。
(七)连续两季度被列为倒数第一名的镇级部门(单位),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追究过错责任;
(八)连续三季度被列为倒数的镇级级部门(单位),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第十一条第四款追究过错责任。
(九)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评和区委目督办、区政府督查
室、区治理办等区级综合协调部门督办的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追究过错责任。
(十)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评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治理办等市级综合协调部门督办的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第
四款追究过错责任。
(十一)被省上督办的问题,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
干扰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反映大、影响恶劣、曝光后问题不积极整改或
整改不力的;
(六)同一问题,被领导反复批评,群众反复投诉,媒体反
复曝光,相关部门反复督办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万家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及“五治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