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府发〔2017〕45号
各村(居)委会、乡级各单位: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本乡范围内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在乡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应急方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乡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乡长任指挥长,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由财政所、计生办、民政办、国土、建设、水管站、农技站、广播站、林业站、电管所、畜牧站、卫生院、学校、信用社、邮局负责人及村(居)委会主任任食品安全协管员组成。
(二)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区、乡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领导、组织、协调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项的重大决策;
4、负责发布全乡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完成乡应急委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村、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向新闻机构通报事故相关信息;
6、完成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乡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成员单位职责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乡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乡食品办:督查、指导全乡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卫生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并承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中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工作。
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乡畜牧站:负责对畜禽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乡水管站:负责对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乡中心校: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置和督查整改。
乡建设办: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置和督查整改。
乡国土办: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执法工作。
乡文化站: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
乡财政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乡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追踪源头,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门联系上级部门并牵头开展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5、综合组
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
6、信息发布组
由文化站牵头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信息发布。
7、各村(居)委会、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村委会、部门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专家组
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一)监测预警
建立全乡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预警信息采集
乡农科站、乡畜牧站、乡水管站负责采集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工商所、卫生院负责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办负责环境监测信息。设立全乡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
2、预警信息发布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的统一发布。
3、预警信息处置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通报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部门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乡直有关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各村、乡直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报告至乡人民政府或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
(5)接收食源性疾患人员(或食品安全事故损伤人员)救治的医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业主及食品安全管理员;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乡、街道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半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当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事故分级及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重食品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等级,相应发布的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预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b.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c.认为需要由省、市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预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乡内3个以上行政村、乡直单位的;
b.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c.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d.乡政府认为需要由上级负责处理的。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乡直单位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b.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c.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的;
d.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
e.乡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理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1个村、乡直单位的,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b.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c.乡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上级政府负责处理的。
(四)预警发布权限
1、特别严重或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时,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Ⅰ级预警或者Ⅱ级预警。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乡政府发布Ⅲ级预警。
3、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乡政府发布Ⅳ级预警。
五、应急响应行动
(一)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及时向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请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乡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乡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召集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到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现场协同指挥。
5、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其他乡乡通报有关情况。
6、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乡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三)Ⅰ级和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及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指挥协调
1、进入Ⅰ级响应或者Ⅱ级响应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乡应急办直接指挥全乡应对处置工作,在乡应急指挥部负责有关联络、协调和具体处置事项。
进入Ⅲ级响应后,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乡乡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进入Ⅳ级响应后,事发地村或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也可以发布Ⅳ级预警和应急响应,直接组织指挥。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
2、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Ⅳ级预警和应急响应;
(2)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统一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危害链。
3、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及时向市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建立通报制度
(1)村及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
(2)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其他地区的市(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
(六)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七)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启动应急响应的同级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善后工作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以及结果评估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以此作为修改应急预案的依据。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具体由乡食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乡政府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人员保障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制定相应的具体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各村、乡直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学习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乡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乡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供给安全、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虞乡乡人民政府制定,由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达州市达川区九岭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