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委发〔2017〕13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增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合力,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推进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建设进程,实现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二议四公开”实施办法,经乡党委、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村级事务规范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各村(社区)所有涉外经济合同在正式签定前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议出草案,然后依次送驻村干部、分管领导、乡纪委初审,提交乡党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能签定正式合同。否则,将严格追究直接经办人和相关书记或主任的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监管
(一)严格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资托管”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钱账”分离制度,进一步明确会计与出纳,同时上报。
1、村级财务审核审批,入帐票据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发生时间、数量、金额、内容摘要等经办人、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支出票据必须出具正式税票。
2、村级财务票据管理: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是省市统一监制的正规凭证,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帐。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区、乡、村三级监管。
3、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乡财政所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严格执行遵守“交旧领新”制度,其中《四川省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不再实行领销办法,由各村定期到乡财政所统一开票。
(二)收支管理
1、列入村级核算管理的收入范围:(1)财政转移支付、经批准的以资代劳资金、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款项;(2)村组统一代办直接用于农民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如排灌油电费、畜禽防疫费、农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等;(3)集体资产和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取得的各项收入:(4)集体资产变价收入;(6)其他收入。
村级核算收入范围的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清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支出管理
(1)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办公费用实行每年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年度各项费用总额不得突破村级“三项资金”的累计总额。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不得派发烟酒等违法规定的现金与物品。
(2)入账程序
一是支出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经办人签字后,交监委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签,然后交书记和主任审签后,交托管中心会计审核,再交分管领导审签后交“三资托管”办入账。
二是需支出5000—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的,必须先在事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支出方案,然后再按5000元以内的支出审批流程办理。
三是需支出10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前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支出方案、乡政府的审批意见,再按5000元内的支出审批流程办理。
3、入账时间与公开时间。
各村必须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之前完成入账程序,同时在10日之前将账务公开到村公示栏上。
三、规范公章的管理
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使用公章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不能滥用职权,必须坚持便民利民,不能吃拿卡要。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发现一起,立即按相关法规停职,其公章按相关程序交由其他村三职干部代为履行职务。并交乡纪委处理。
四、议事规则的公开
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集体财务收支每季度应按时公布。对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乡政府派人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监委会必须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五、法纪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报经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3、未按照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4、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
6、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帐、会审、报表的;
7、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规范报账票据、报账资料或三资托管中出现问题,经三资托管管理人员开具账务整改提示,3—5个工作日内仍然或拒不整改的。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帐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报帐员全额退赔;未入帐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制度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