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府发[2017]75号
各村(居)委员会:
随着气温持续上升,清明节、五一将至,进入农事用火和春游踏青高峰期,上坟烧纸人员增加,森林火灾隐患加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清明节期间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各村委会、中小学、各厂矿,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把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亲自安排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做到“五个确保”。一是确保护林防火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二是确保对野外用火实施全天候不间断巡查,三是确保发生火情后能够及时组织扑救,四是确保主要领导在一线指挥,五是确保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立足点和依靠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各村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田间地头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悬挂宣传标语,切实提高全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同时要增加宣传车的宣传频率和充分发挥护林员走家串户面对面的宣传作用,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大力提倡文明祭祀,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祖,革除扫墓用火陋习。
三、强化火源管控,消除火灾隐患
针对清明期间在林区上坟祭祖较多的实际,镇林业站要在“非常时期采取超常规手段”,组织力量,坚决管住火源。同时全镇的护林员必须全部上岗到位,务必认真发挥护林员的职责,把森林防火的“关卡”前移,从源头抓起,制止违规、违法用火行为,清除火灾隐患。要加强农事及厂矿生活用火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儿童,智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管控力度,落实监护人责任,彻底消除人为火灾隐患。杜绝一切火源进入山林。
森林防火是我镇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容不得丝毫的马虎与松懈。如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疏漏,造成重大损失,将会受到十分严厉的追究。一是要赔偿经济损失,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达州市达川区福善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