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委发〔2017〕58号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现将我镇《关于村(居)委换届选举换届工作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景市镇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问责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责任,根据《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达州市达川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机关干部、辖区相关单位部门、各村(居)委会干部及参与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条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问责,是指参与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本镇机关干部职工、相关单位部门、村(居)选委会主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村(居)委换届工作职责,没有按照镇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村(居)委换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镇党委政府和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行村(居)委换届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所在村(社区)换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参与决策的其他委员及相关责任人负具体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各驻村(社区)指导员负指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因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研究部署不实不力、不深不细,对工作安排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导致换届选举工作出现严重滞后或重大问题的;
(二)因宣传不到位、摸排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准,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公示公开,导致出现集访群访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因违规推选选委会成员,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不准,导致不符合条件候选人进入正式选举程序的;
(四)因组织领导不力,应对措施不到位,出现程序违规、拉票贿选、钱权交易等问题导致换届选举不成功的;
(五)因对换届选举的信访举报瞒报、漏报、不处理或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党员群众意见大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六)出现其他问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委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凡出现六条所列情形并导致市、区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将一律先停职、再查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主动配合问责调查的。
第十一条村(居)委换届工作涉及村(社区)干部的问责决定由镇党委或镇纪委作出,涉及镇干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作出。相关问责材料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问责决定之日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