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病残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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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函〔20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

二、申领条件

申领人员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

三、待遇情况

(一)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1.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2.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3.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4.未按要求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四、办理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相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应填写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1),并作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病残津贴申领。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

(三)病残津贴发放。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按月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社会保障卡发生变更、遗失、损毁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或监护人(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社会保障卡发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四)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办理认证时,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和监护人应予以配合。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恢复或死亡的,其监护人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五)劳动能力复查。自领取伤残津贴的次月起,每3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

(六)办理时间。病残津贴办理时间自201711日起。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准确解读政策,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有关单位对其主管的清算组、留守组的宣传要落实到职工个人,确保政策人人知、方法人人晓,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1.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

3.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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