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陈府发〔2017〕12号
乡级有关单位、煤矿: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达川府办函〔2015〕30号文件精神和达川安委【2016】16号要求,为充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结合我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就领导包矿、干部盯矿、煤管员驻矿、村干部到矿,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责任要求通知如下:
矿名
包矿领导
驻(盯)矿员
村级包矿人员
陈家乡大田坝煤矿
郑海浪
刘忠平
黄川淋
徐德明
徐伍泽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严防煤矿违规生产,建设,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职责要求:包矿领导每月到所包矿井下检查不少于4次。驻(盯)矿工作人员每月驻矿不少于15天,每10天向安监所书面报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安监所电话报告。安监所每10天将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上报给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