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麻柳镇
发布日期: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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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府发〔2016〕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达川区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文件要求,从区扶贫专项资金中下拨的资金,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区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移民搬迁安置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党政领导办公会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扶贫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葫芦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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