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府发〔2016〕40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相关部门:
根据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川府办函〔2016〕84号)文件精神,经乡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葫芦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葫芦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葫芦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9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坚持和完善乡政府统筹指挥,乡级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协同处置的处非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非法集资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控长效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提高公众风险防范和自担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领导、稳步推进、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整治原则,和与正在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衔接的原则,有效开展全乡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胜乡政府乡长
副组长:陈波乡政府副乡长
成员:刘登友安监所长
钟立葫芦农商行主任
熊常富党政综合办成员
各村(居)委会主任,乡级单位负责人。
四、整治范围
(一)整治领域
1.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行业企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融资中介、财富管理、保险代理、第三方理财、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租赁、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机构;
3.各类涉农专业合作社、养老产业、房地产、民办院校等组织;
4.其他高风险行业。
(二)整治重点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5.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等高风险人群为重点关注排查人群;
6.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未经许可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与未取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资质或相关业务资质的企业违规开展其他业务合作;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
7.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融入或变相融入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向第三方推荐贷款客户;
五、工作职责和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200号)执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处非办: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汇总各地、各部门排查情况上报区处非办;会同葫芦农商银行开展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会同村社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股权众筹领域以及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的专项整治工作,发挥资源统筹优势,靠近一线指挥,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相应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乡政府安监所:负责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风险和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麻柳工商:负责贸易、商品流通等领域(含电子商务、拍卖、典当等)和投融资理财类公司、投融资理财咨询类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乡农技站: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乡规建办: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葫芦学校:负责组织开展民办院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乡民政: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以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达州农商行葫芦分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第三方支付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及维稳善后等工作。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会同乡处非办开展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开展互联网保险领域以及保险行业从业人员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配合各地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涉案资产清退及维稳善后等工作。
葫芦警务室:负责配合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涉及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依法打击。
其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整治工作。着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本部位、本系统无非法集资形为,无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无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该类企业就业或兼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所属金融监管机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现象,及时报乡处非办。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培训动员阶段。(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乡处非办负责统筹全乡业务培训,联系并组织达州农商行葫芦分理处等部门围绕各自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相关业务认定、违法广告清理等培训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9月底前完成)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综合公安、工商、通信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信息,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摸底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排查死角。
(三)重点督查阶段。(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于2016年9月5日前向乡处非办报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乡处非办将对重点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自查情况报告不及时的,启动问责机制。
(四)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
1.乡处非办根据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上报的摸底排查情况完善全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中的清理整顿工作。
2.严格准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和查处。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认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违法违规广告清理。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要结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严把广告发布关。经行业主(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认定意见,报告宣传主管部门协调通信管理机关暂停其互联网接入,由通信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对风险排查和整治、打击犯罪、宣传教育、广告清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量化统计,于2016年12月3日前向乡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乡处非办组织对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区处非办报送工作总结,提出关于完善我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
七、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摸清风险底数,强化预警监测。重点加强对风险高发、资金密集等重点领域的监测预警,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各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二)依法稳妥处置风险。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要建立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研判和处置的会商机制,坚持依法处置的前提下,对重点企业、高危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综合利用市场化、法制化等多种手段化解风险,分类施策、分类处置,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打击犯罪。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产生震慑性的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依法稳妥处置跨区域案件。
(四)持续推进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以典型案例剖析报道等方式,正面发声教育引导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理性有序反应诉求。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监测和检查,引导媒体树立自律意识,工商部门要坚持定期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五)健全长效机制。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切实加强处非力量,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推动建立目标责任制,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六)注重源头治理。高度重视源头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加强对金融、准金融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和研究,探索建立“机构准入、业务准入、投资者准入”等事前会商机制。
专项整治期间,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相关风险的处置措施、工作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