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堡委发〔2017〕28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
现将《达川区堡子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5日
达川区堡子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达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达府发[2008]77号)和《达县村(社区)集体“三资”托管咨询实施办法》(达委办发[201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区)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镇规建办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指导部门,牵头对村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会审;镇财政所、三资办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机构;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镇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两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各村(社区)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订招标文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
(三)合同签订。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镇司法所审核后报镇三资办、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村委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村(社区)主要干部签字确认。较大的变更事项须经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实施,并报镇村级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质量安全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六)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镇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
(七)工程审计。对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镇财政补助的依据。审计结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八)工程复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独立核算。工程财务按照《达川区堡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二)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三)工程造价咨询(预算、结算、决算审计)都要依法签订合同,付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各村(社区)主持实施的村民集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以前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