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关于印发《达川区堡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堡子镇
发布日期: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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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堡委发〔201729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达川区堡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从2017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人民政府

201725

达川区堡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达县村(社区)集体“三资”托管咨询实施办法》(达委办发[2011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达川区堡子镇行政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各村(社区)必须在银行开设银行存款基本账户,根据需要可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各村(社区)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簿并按发生额逐笔登记。

各村(社区)建立现金出纳日记账并按发生额逐笔登记。

第四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会计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银行印鉴:村(居)委会公章、出纳印章、会计印章

第六条账户对账:每月110日将上月所发生的收支业务到镇三资办进行交账记账,记账结束后必须兑账。各村(社区)银行账户(存折)余额与村(社区)管理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三资办银行存款会计账余额相等。村(社区)现金出纳日记账与村(社区)会计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三资办现金账余额相等。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收入管理:村(社区)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财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干部工资、管理费(办公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借入资金等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账务收入核算。

第八条支出管理: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支出票据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发生时间、数量、金额、内容摘要,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社区)监委会主任在支出票据上签字确认,村(社区)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其中: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社区)书记按财务审批审核签字;支出在5005000元以内的由村(居)委会提出,交村级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经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开支,支出在500010000元以内的经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开支,再按财务审批审核签字;支出在10000元以上,由村支两委提出方案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现金管理:村(社区)主任管理现金,现金库存不得超过500元,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由现金出纳逐笔登记所有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将票据交给村会计(副主任)并填报“现金核对报告单”,与会计做好票据交接手续。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存款管理:村(社区)副主任(会计)管理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所有银行存取款(收支)业务,时时与银行、三资办核对账务并一致。

第十一条票据移交:每月(季)度末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主任将已登记入账的收支票据交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由镇三资办以村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分类记账并填报“现金核对报告单”和“银行存款核对报告单”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收入票据: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镇、村两级监控。

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必须是省市统一监制的正规凭证,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帐。

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镇三资办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规范支出票据:

(一)管理费类: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广告宣传、文具等公用经费支出票据,必须由售货方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一次购买商品较多,发票上不能一一载明品种类别的应付购货清单。

(二)干部工资、救灾救济(发给群众的)补贴类:应编制“XXX计发花名册”,由领款人签字或盖章(手印)。

(三)差旅费类:由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进行报销车船费、住宿费、补助等。

(四)招待费:由餐饮店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并附菜单,原则上村(社区)不发生招待费。

(五)工程项目类:未竣工工程首次支付工程款,由施工方提供由税务部门填开的发票,工程合同,工程拨款审核单(注明工程概况,工程进度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再次支付工程款,由施工方提供由税务部门填开的发票,工程拨款审核单(注明工程概况,工程进度情况,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由施工方提供由税务部门填开的发票,工程合同(或工程拨款审核单,注明工程概况,应付已付工程款,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验收资料(或审计报告),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发票。

第五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帐、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帐纳入管理。

第十五条各村可以通过招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利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标的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好书面合同、契约、协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发展再生产、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手续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村务公开

第十七条每年3月份作为上年村务集中公开月。每年110日、410日、710日、1010日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村级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农村政策、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变动、各种物资补贴发放、债权债务变动明细、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理财议事结果报告单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公布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和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委会、监委会各执一份,上报镇三资办一份存档。

第二十条实行村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委会主要领导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监委会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镇三资办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村级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镇三资办长期保管;中、短期保存资料由村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七章法纪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三资办,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四)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

(六)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帐、会审、报表的;

(七)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帐的,由审核审批人、会计全额退赔;未入帐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经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甲、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若与中央、省、市、区的文件相抵触和未尽事宜的地方,执行中央省市区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从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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