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关于印发《陈家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罐子镇
发布日期: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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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陈府发〔2016101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

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陈家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并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人民政府

2016630

陈家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业务机构组织起草。

第三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第七条党政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报送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形成正式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乡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实施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络上发布。

乡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缺失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单位)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乡政府批准予以废止或修改,乡党政办予以废止、修改情况于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报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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