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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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166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川人社发〔201635号)和《达州市达川区超常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二十条措施(试行)》(达川委发〔201610号),加大就业扶贫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的目标,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及现有就业扶贫政策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发贫困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乡镇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至少开发农村保洁、护路等5个辅助性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辅助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300/?月。对相关部门的护林、地质灾害监测等辅助性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所需资金在各贫困村公共服务费中列支,财政对当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追加预算公共服务费10000元。各乡镇要加强对贫困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扶贫移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凡带动10户及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户1000元标准奖励(脱贫第一年奖励600元,第二年保持的奖励200元,第三年保持的奖励200元),此条按达川委发〔201610号文件中第八条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区委农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区内注册的企业每招录区内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区财政给予1000/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且实现稳定增收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人社部门组织培训机构送技能下乡入村活动,结合贫困村产业特点,让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家门口每年参加一次免费实用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扶贫移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举办扶贫专场招聘会。由区人社局牵头,各乡镇和区就业局具体实施,组织辖区内东部、南部、西部片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作坊和辖区内有岗位需求的企业提供合适就业岗位,每年分别深入东部、南部、西部片区现场,开展一次扶贫专场招聘活动,所需费用在公共就业服务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有效促进转移输出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300/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八、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农村贫困人员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至少给予1万元创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协同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区政府督查室、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格实行问责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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