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石梯镇
发布日期: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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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委发〔201689

各支部、村(居)委,乡级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人民政府

20161213

达州市达川区银铁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村(社区)党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是指参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任务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村(社区)党支部负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直接责任,支部、村(居)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责任人负具体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因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研究部署不实不力、不深不细,实施方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导致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

(二)因宣传不到位、摸排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准,审计不严,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公示,导致出现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因违规推选选委会成员,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不准,导致不符合条件候选人进入正式选举程序的;

(四)因组织领导不力、应对措施不到位,出现程序违规、拉票贿选、钱权交易等问题导致换届选举不成功的;

(五)因对关于换届选举的信访举报不上报、不处理或敷衍塞责、查处问题不力导致党员群众意见大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六)出现其它问题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凡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导致上级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律先停职、再查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主动配合问责调查的。

第十一条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问责决定应当由乡党委和纪委作出。乡党委和纪委可采取问责约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或者向支部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有关问责决定材料,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职务调整的,应当从快从严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支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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