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委发〔2016〕73号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中心小学党支部:
杨波,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大专文化,199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2月参加工作。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主持葫芦乡中心小学全面工作,2011年4至2013年5月任葫芦乡中心小学校长,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在葫芦乡中心小学任教,2014年1月至今借调到达川区亭子镇中心小学工作,系事业编制。
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杨波在主持葫芦乡中心小学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从会计凭证中撕下已报账的生活费和差旅费票据,并将其在学校总务处进行重复报账,报账金额共计3649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达川区纪委于2014年9月5日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杨波同志有悔改表现。按照本人申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2016年11月17日达川区葫芦乡党委会研究,并报区纪委同意,决定按期恢复杨波同志党员权利。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