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发〔2016〕56号
辖区各村(社区)、单位、企业:
根据达川编办《关于增挂环境保护所牌子的通知》(达川编委〔2016〕34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市镇环境保护所,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所长:黄晨曦
工作人员:刘述兵王欣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河市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监管、检查、发现、上报工作,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3.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4.参与并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所设立办公室在镇222室,由刘述兵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