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委发〔2016〕17号
第一条 为强化贫困村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以下简称第一书记)激励奖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村帮扶期间,行政、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不变,在职务职级晋升、竞争上岗、学习培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派出单位应优先考虑。
第三条 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任职时间计算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 坚持驻村帮扶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把驻村帮扶工作实绩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第一书记,向区上推荐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 第一书记在驻村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次的,镇党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派出单位取消其当月驻村补助;无故脱岗2次的,镇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派出单位取消其一个季度的驻村补助;无故脱岗3次或全年在村工作时间少于工作日总数三分之二的,建议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召回撤换,派出单位不得发放其全年驻村补助,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期间,因履职不力、玩忽职守、违反纪律规定或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召回,以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