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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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发〔2016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达川区的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工商资本进入全区各地租赁农地发展现代农业呈加快发展态势。一方面,促进了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重组,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了农业组织化程度,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由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对滞后,个别地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埋下了非粮化”“非农化隐患。对此,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强化政府扶持引导;积极探索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可控、灵活多样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防止出现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或因投资失败而影响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和农民权益保障等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二、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一)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发展现代种养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产前产中服务、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三)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强化利益链接。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开展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模式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农民以农村产权入股、分享产业增收的新机制,促进多主体融合发展。

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上限控制制度。综合考虑全区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现阶段对新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施双向上限控制。对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信息畅通等条件较好的乡镇,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本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其余乡镇控制在20%以内;区域内单个企业租赁农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可适当扩大农地租赁规模。全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本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租赁期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

(二)建立审查审核制度。建立以乡镇(街道办)、区级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审查审核制度。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审查;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区农业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经区农业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重点审查审核流入方的主体资质、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农地的工商资本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三)健全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执一份。其中:单个业主租赁农地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流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备案;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流转合同报区农业部门备案;500亩及以上的,经区农业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不管面积大小,一律逐级报区农业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租赁农地30亩及以上的,每半年一次逐级汇总上报省农业厅。

(四)严格管制租赁农地用途。耕地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检查,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连续撂荒耕地两年以上的,改变耕地用途的,采取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

四、切实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时要充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平台,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让交易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一是规范委托行为。承包农户是流转主体,是否流转、期限长短等由流转农户自主决定;农户委托发包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尽量避免全权委托流转情况。二是规范合同管理。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流转土地当事人必须使用省级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乡镇应当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依照自愿原则开展合同鉴证工作。

(三)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一是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二是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提倡租金以稻谷等实物计量,按照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为主要方式。三是建立风险保障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流转风险保障金,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施监管和风险防范,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耕地地力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总巡查、监督情况,研究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新举措,对土地流转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以及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行为。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业务系统之间互连互接和数据共享。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承包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区农村综合部门要做好政策调研工作,落实政策指导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行为查处;区商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三)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在农村改革中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及其岗位和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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