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函〔2016〕9号
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脱贫攻坚相关会议精神,推进“利用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当地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政策落实落地,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达州市达川区扶贫移民局关于做好在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工作的通知》(达川林函〔2016〕78号)文件精神,我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刘有政自愿申请选聘生态护林员。通过村组考察核实,乡选聘小组评定,且公示无异议,刘有政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经2016年10月27日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聘用刘有政为生态护林员(名单附后)。聘用期限为1年(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自签订劳务合同之日起生效。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对考核不合格或已经脱贫的聘用期满后便不再聘用,因健康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替补。现函告贵局,请按程序及时批复。
达州市达川区东兴乡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