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关于同意唐宇辞聘的通知
来源:石梯镇
发布日期: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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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府发〔2016〕9号


达川区石梯镇社会事务政务(服务)中心:

你单位唐宇,男,生于1986年9月,大学学历,2011年9月参加工作。该同志于2015年12月考入四川省直机关公务员,于2016年1月9日书面申请辞聘。

经你单位初审同意,石梯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唐宇同志自愿辞聘并与你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37条等相关规定,同意唐宇同志辞聘,请你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一、请你单位与唐宇同志在2016年1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解聘通知书》)并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送达书》。

自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唐宇与你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

二、唐宇接到《解聘通知书》后,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账务等。

三、请你单位凭本文件和《解聘通知书》下减1名编制、注销其银行工资直发卡户头和停办其医疗、养老保险等。

若唐宇在与你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中发生人事争议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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