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罐子乡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罐子镇
发布日期: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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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府发〔2016〕4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根据区统一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25日在全乡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规范经营秩序,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整改和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确保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乡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

三、整治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四、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11月10日,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放《烟花爆竹安全守法经营告知书》(见附件),对属于“两关闭”对象和存在“三严禁”情况的零售点(商店)进行调查统计,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及告知情况登记表》,负责告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自查自改隐患或停止销售烟花爆竹。

2、11月10日至11月20日,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隐患自查自改和停止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3、11月21日至11月25日,前期调查摸底和上报情况,镇安监办联合市局监察大队对零售网点(商店)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执法行动无限期,对属于“两关闭”或存在“三严禁”情况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随时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安排。结合我乡实际,迅速制定方案,立即部署,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迅速将此次专项行动要求传达至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做到对零售点(商店)的“全覆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二)广泛宣传动员,快速全面推进。积极发挥村(居)人员相对熟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作用,充分摸清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底数,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书发放情况要由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签收。全面动员和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点(商店)凡存在“两关闭”、“三严禁”情况的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原持证经营单位,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或经营网点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在原许可期限内采购的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烟花爆竹,在5月15日前退回原采购渠道,同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加强源头审核,严控安全条件。对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商店),要严格资料和现场的初步审查工作,切实把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初审关。(四)严查产品流向,规范经营秩序。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库房进货产品进行流向标识码的张贴。特别要加强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认真总结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措施,防止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反复。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针对辖区特点,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确保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达州市达川区罐子乡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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