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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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自我县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以来,各乡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全县已有90%左右的村(居)开展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村(居)仍然处于工作的初级阶段,真正实施自治的力度不大;已开展的地方,认识上还不统一,较大程度上制约着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为了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在《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府发[2007]96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指导,重抓落实

    从各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自然、经济及社会条件出发,全县各地按以下三类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一)麻柳、大树、亭子、赵家景市、河市5个片区今年自治面达100%,村(居)合格率达到100%以上。

    (二)渡市、管村石梯、石桥3个片区今年自治面达100%以上,村(居)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堡子、碑庙2个片区今年自治面达100%以上,村(居)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各乡(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按照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等步骤进行,重点抓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要成立主要领导参与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以确保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宣传发动

    乡镇、村(居)两级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对自治的工作要求、工作责任、考评办法、奖惩措施。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同时,县级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地社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教育好全体职工及其家属,配合好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成立村(居)民自治的机构和建立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是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关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的机构主要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监事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机构的设置各乡镇一定要按民主的原则,按程序成立和调整,不能违反规定私下确定。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八项: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议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在建好各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好八个登记簿:议事登记簿、民主决策登记簿、责任追究登记簿、上门服务登记簿、民主评议登记簿、经费管理使用登记簿、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人员登记簿、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收集登记簿。要据实填写登记,以体现工作的落实。

    (四)制定章程,签订协议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是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依据,是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起草制定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重要步骤。要广泛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提供章程的参考框架,加强指导,使章程充分体现出合法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章程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村(居)民自治的内容、村(居)民自治的实施办法、村(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及运行主体,村(居)民自治中党支部、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计生运行主体及每个村(居)民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违反章程的处理办法等。制定章程可按以下程序进行:⑴由村(居)人口计生委参照县实施意见起草章程初稿。⑵提请村(居)两委、协会理事和村(居)组干部讨论修改形成章程讨论稿。⑶将讨论稿交党小组,协会会员小组和召集村(居)民代表进一步听取意见,形成章程修改意见稿。⑷将修改意见稿印发各户,由村(居)民提出意见,户主签字后交回村(居)人口计生委进行修订。⑸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宣读章程修订稿,表决通过。⑹将章程张榜公布,并印发全体村(居)民执行。制定章程是村(居)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必须按程序认真做好,要通过三上三下,使制订章程的过程成为发动群众学习、宣传的过程,成为群众广泛参与、体现民意的过程,使章程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章程是对全体村(居)民的普遍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针对不同的个体,一般由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直接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和奖惩办法,通过约定义务、履行义务达到遵守章程,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的。

    (五)群众参与,组织实施

    起草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自治的重要步骤,但这只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始。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才是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首先要激发群众当家做主的思想,使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成为群众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把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户奖励政策和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要发动群众开展“学章程、懂章程、守章程、做主人”活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党支部、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联席会,听取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均要先交民主议事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两委会按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二、责权管理,依法自治

    全县要紧紧以“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居)”为主线,突出特色,卓有成效地抓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村(居)民自治就是要依法自治,依法自治的关键是把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并在《村(居)民自治章程》的指导下,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村(居)情民意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公约,实行公平、对等的责权管理。

    制定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公约,要避免无视村(居)情民意,照抄照搬,要避免全乡(镇)一个公约模式;要避免权利义务不对等,只规定村(居)民的义务,不明确村(社区)干部的义务;不准违反现行政策法规随意规定收费和罚款项目。

    为了把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或计划生育公约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代表全体村(居)民与辖区内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计划生育协议是把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益、计划生育家庭具体优待措施和育龄群众在结婚、生育、节育诸环节中婚前培训、领取生育服务证、接受“三查一治”服务、外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后按要求申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实际义务以及协议双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

    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坚持分类指导,涉及的对象和协议的内容都不应一刀切。新婚期育龄妇女与生育一个孩子后的育龄妇女以及快退出育龄期的育龄妇女,农村育龄妇女和城镇育龄妇女,户籍地育龄妇女与外出育龄妇女,与他们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涉及的内容不尽相同,不能一个乡(镇)每个村(居)都是一个协议模式,应坚持不同的育龄群体签不同内容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农村已婚育龄夫妻应普遍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城市社区居委会应与无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应该坚持双方主体平等、适用、互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违了约都应该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理顺体制,健全网络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理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关系,正确定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由政府包办一切,直接管理到村(居)到育龄群众的管理模式转变到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政府给予指导、支持、服务的管理模式。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转换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指导与监督职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全部下放到村(居),放手让村(居)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划,宣传培训,组织服务,协助执法、指导、监督,为计划生育村(居)自治提供必要的条件。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动员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完成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健全网络主要是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城镇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切实承担起本村和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二是要认真选配一个既有为村(居)民服务的意识和热情,又有为村(居)民服务的能力的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落实好报酬。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好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协管员。

    三是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把协会建成村(居)民自愿参加,会长、理事、协会小组长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按照章程开展经常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四是以村(居)民小组和协会会员小组为主体,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小组,协助村(居)委会开展工作。

    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中心户制度和社区楼栋长协管制,把那些既能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又在村(居)民有一定影响和工作热情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选为计划生育中心户和计划生育楼栋长。

    六是建立党、团员、村(居)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中心户长(楼长)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其植根村(居)民,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认同感的优势,带领广大村(居)民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村(居)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公约,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加强指导,促进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计生办要加强对本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要根据全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实施方案,分类制定时间表,计生办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在落实“两包一挂”责任制,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协议管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网络建设、村务公开等重要环节,各乡镇和计生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要加强对面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切实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村和社区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提供政策、法律、经费支持,真正使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村和社区居委会做到有章管事、有人理事、有钱办事。

    县人口计生委要开展对各乡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村(居)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或者目标管理,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实绩挂钩的奖惩机制;“两包一挂”责任制落实,有经费保障;有一个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建立了计划生育协议制度,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合同管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网络健全,运行正常,经常性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实行了计划生育村(居)政务公开。

    县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全县各乡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全过程的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考核。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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