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2016年贫困村“摘帽”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景市镇
发布日期: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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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委发〔2016〕82号

各村: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履行扶贫工作职责,按期实现我镇2016年3个贫困村“摘帽”,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达川委办发[2015]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镇党委政府、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村支两委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一)精准扶贫工作数据不真实、资料不完善,且限时整改不到位的,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二)帮扶部门下派的“第一书记”履职不到位的,向帮扶单位送通报函。

(三)违规规划、实施、管理扶贫项目,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物资),情节较轻的,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镇纪委立案处理。

(四)因脱贫攻坚工作不落实而引发群众集访、越级上访,追究村支两委领导班子责任。

(五)脱贫攻坚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向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讨;限时整改不到位,停职检查。

(六)因脱贫攻坚工作不力,受到区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免职处理。

(七)未完成当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免职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镇级单位部门负责人问责

(一)对党委政府安排的扶贫工作没有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和方案,没有落实帮扶责任人,没有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且限时整改不到位的,停职检查。

(二)脱贫攻坚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向镇党委政府作书面检讨;限时整改不到位,停职检查。

第四条“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因履职情况差,导致贫困村工作滞后,“第一书记”退回原单位,驻村干部考核减半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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