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关于陈家乡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来源:罐子镇
发布日期: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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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陈委发〔201640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陈家乡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陈家乡人民政府

2016422

陈家乡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促进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按时高质完成乡党委、政府确定的脱贫目标任务,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549号)、《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达川委办发〔20152号)《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达川委发〔2015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乡级部门(单位)、各村(社区)村支两委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乡级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党委、政府、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实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贫困村村支两委不团结、软弱涣散无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积极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资料未归档或归档不及时,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

(二)不支持,甚至阻挠、插手扶贫开发项目工程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致使扶贫开发项目进展缓慢、无法落地实施的。

(三)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挪用补助资金、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截留贫困资金,未及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贫困对象未按精准识别程序操作,未按精准识别条件等规定执行的,对识别贫困户未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导致贫困户识别不准确,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扶贫小额贷款未按规定范围实施,未进行评级授信,未落实产业发展等创收项目,未进行跟踪监督形成不良贷款或超范围贷款的;未及时认真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造成贫困户未贷到款的。

(六)贫困户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贫困家庭因贫困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七)驻村工作组成员没有按要求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驻村农技人员长期不入村,履职情况差的,或被区级以上通报两次或责令调整的。

(八)没有对帮扶贫困村或帮扶对象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帮扶措施;没有对贫困户落实具体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落实不到位的。

(九)对帮扶贫困村的村支两委不团结,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不积极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及时主动作好沟通协工作的。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主动配合问责调查的。

第九条脱贫攻坚工作问责的管理权限、问责方式的使用、问责程序及要求,参照乡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乡纪委会同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配合协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分工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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