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乡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来源:明月江街道
发布日期: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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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发〔2016〕37号

 

各村(社区)、各部门、乡级单位: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达川食安委〔2016〕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聚餐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坚持主管部门指导,乡、村(社区)负责,以乡、村(社区)为主的各种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乡村(社区)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乡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村(社区)应配备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食品安全专管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二、加强乡村厨师管理

(一)备案管理制度。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均须纳入备案管理。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乡村厨师可自发成立流动厨师班,乡也可根据需要按区域设立流动厨师班。流动厨师班由一名负责人、若干乡村厨师组成,组成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书》。流动厨师班必须配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能保障聚餐食品安全的基本设施。申请设立流动厨师班的申请人要向所属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提交《流动厨师班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

(二)体检培训制度。各村(社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自理。乡村厨师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炊事服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事服务。各村(社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乡村厨师免费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为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聚餐申请制度。宴席举办人或流动厨师班负责人是聚餐申请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责任人须提前2日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提出聚餐申请,并填写《达川区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宴席举办人姓名、事由、乡村厨师姓名和健康状况,聚餐时间、地点和大致人数,聚餐场地卫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和调味品清单等。由乡食品安全专管员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各村(社区)聚餐申请,登记备案。

(四)信息报告制度。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管员、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上报工作。

三、规范厨师服务行为

(一)流动厨师班要向乡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递交《食品安全承诺书》。聚餐加工场要保持环境整洁,尽量选择室内加工,在室外加工的,要做好防尘、防虫、防鼠、防蝇工作。指导宴席举办人配备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搞好排污及废弃物存放设施。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二)流动厨师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对购进的食品原料要进行查验、登记。加工场所要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保持清洁,用后洗净。

(三)流动厨师班应对宴席举办人采购食品原料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超市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和使用发霉、变质等不洁食品。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在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格聚餐督导考核

(一)加强实地检查指导。乡食品安全专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深入农村集体聚餐场所进行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指导宴席举办人进行改善,流动厨师班应予积极配合。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宴席举办人或流动厨师班负责人不按要求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行农村集体聚餐的,要加强批评教育;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乡要依法予以查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乡要依法追究宴席举办人、流动厨师班负责人及乡村厨师的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乡接到农村集体聚餐场申报后,不按要求履行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推诿塞责、玩忽职守的,乡、村(社区)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依法追究村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具体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加强食品安全考核。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对本辖区发生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负总责。乡政府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及时通报。

附件:达川区江阳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达州市达川区江阳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附件:

达川区江阳乡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俊(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高玉明(副乡长)

白雨鑫(副乡长)

成员:王茜(综合办主任)

赵萍(乡财政所所长)

李祥春(乡安监所所长)

范华平(乡安监所成员)

李虎(乡安监所成员)

李兴可(乡卫生院院长)

李胜华(社区主任)

朱勇(红岩村支部副书记)

张进财(毕云村主任)

刘世英(太平村主任)

李胜善(新学村主任)

刘继双(两角村主任)

陈小刚(驻乡民警)

下设办公室在安监所,李祥春任办公室主任,范华平、李虎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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