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翠办发〔2016〕10号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治蜀兴川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创新社区治理的通知》(川委办〔2014〕27号)和达川区委、达川区政府要求,决定在辖区开展省级居民自治模范单位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居民自治模范单位以建立健全党领导的社区民主自治机制为目标,以完善社区依法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居规民约、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幸福美丽新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以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动力,以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重点,推进多元参与,营造和谐氛围,以示范创建带动整体提升,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管理民主、充满活力、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权利、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方式、改进服务手段和工作方式作为创建重心,以居民评价作为先决条件,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
坚持标准先行、分类指导。根据民政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4〕194号),制定《四川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2015年)》和《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指标(2015年)》(以下简称《指标》),实行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分级创建,要求创建单位突出亮点特色,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坚持动态管理、择优表彰。创建工作按每三年一个周期进行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将对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在本次创建工作中,往届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和2009年表彰的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均纳入创建活动参评范围,不符合示范单位标准的,不再保留示范单位称号。
坚持多方评审、全程透明。由民政厅牵头,组织省社区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市(州)从事相关工作的代表共同组成创建活动评审组,全过程实行公开公示,确保创建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创建范围
四川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四、创建程序
(一)自查申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分别对照《指标》对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以《指标》为依据进行自评打分,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单位可填写申报表并附自查打分表逐级上报。
(二)考察推荐。街道办将按上级要求对该项工作进行考察验收,坚持标准,优中选优。
(三)评审验收。评审验收以《指标》为标准,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组将按照审查上报材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评审验收,严格按照得分高低排序。评审验收、表彰公示等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表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对评审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社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此次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办事处领导挂片,驻社区干部督导,定期召开社区建设指导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阶级性工作,落实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制定详实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开展居民自治模范单位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要依托社区治理或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或专门成立的评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全力推进。可结合各社区现已开展的幸福和谐社区标准化建设和达标活动,开展不同层面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覆盖广泛的创优局面。
(二)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各社区要认真开展严格自查,积极寻找差距、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创建条件,大胆创新,体现成效,增强带动效应,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
(三)立足创建,推动工作。各社区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凝聚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多研究解决居民自治活动、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创建活动成为落实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在开展创建活动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不专门进行资料组卷,只查原始记录,切实减轻社区负担。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