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发〔2016〕56号
各村(居)委会、乡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乡狂犬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安全病条例》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达州市达川区狂犬病防控应急预案》、达川府办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乡境内的狂犬病疫情防治。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乡政府成立狂犬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乡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长任副组长,卫生院、兽防站、学校、民政办、文广站、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乡狂犬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院,由乡卫生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乡狂犬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视疫情情况及时报请乡人民政府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成员部门职责
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村(社区)犬只登记建册、审批办证、免疫拴养、违规违章犬只捕杀等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恶犬伤人事件和狂犬病死亡病人的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全乡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负责组织力量对疫点三公里范围内的犬只全部进行捕杀。
乡卫生院: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统计、监测,做好狂犬病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具体确定疫点周边半径3公里乡域内的犬只捕杀、紧急强制免疫范围,并报乡政府批准。参与对疫点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乡兽防站: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接种和疫苗的效果评价;根据各村(社区)提供的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免疫证》、统计报告犬只免疫数;负责动物狂犬病监测、诊断、疫情报告及统计;负责犬只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负责犬伤家畜登记报告,负责指导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配合乡人民政府开展狂犬病防制宣传教育;做好肉类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学校:负责向全校师生传授狂犬病防制知识;配合乡人民政府开展狂犬病防制知识宣传。
乡民政办:负责乡境内无主犬咬伤,家庭困难的狂犬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无主犬咬伤,狂犬病死亡病人的善后工作。
乡文广站:负责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媒体公益宣传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全乡狂犬病防制经费和医疗救助经费的预算落实。
二、监测、预警
(一)监测
1.监测机构:乡卫生院
2.监测内容:乡卫生院接收狂犬病人后,应对狂犬病病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登记造册后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
(二)预警
预警发布乡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根据达川区疾控中心发布的预警情况,对本乡的狂犬病疫情及时进行发布。
三、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乡境内发生1例狂犬病确诊病例,经乡政府同意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根据疫情程度,划定疫点范围,对疫点范围内犬只全部捕杀;开展暴露人群搜索、免疫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
乡境内或比邻乡镇一月内出现2例狂犬病确诊病例,经乡政府同意启动本级预案。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立即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乡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疫点指导狂犬病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上级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3.Ⅱ级应急响应
乡境内或比邻乡镇一月内出现3例狂犬病确诊病例,或乡境内一月内发生5例以上10例以下狂犬病确诊病例,经乡政府同意启动本级预案。在乡狂犬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成员部门和工作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狂犬病疫情综合防控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乡境内或比邻乡镇一月内出现4例及以上狂犬病确诊病例,或乡境内一月内发生10例及以上狂犬病确诊病例,经乡政府同意启动本级预案。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全乡开展疫情监测。不从外地引进犬只,对养犬户及与犬只密切接触者进行人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对严重者进行医学观察。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开展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后,由有关专家对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认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报请区政府同意,应急响应结束。
(三)后期评估
狂犬病疫情结束后,乡卫生院应配合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乡政府、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区政府。
四、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达州市达川区东兴乡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