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党支部、各村(居)委,镇级各单位:
《万家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委员会
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万家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推动全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达川委办发[2015]2号)等规定,结合全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等。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第五条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各村(社区)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村支书、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对驻村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的,对驻村干部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驻村资格。
3、镇级部门(单位)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不够,不支持的,对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向上级建议主要负责人调离本镇。联系贫困户工作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4、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对村(社区)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六条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
第七条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镇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镇脱贫办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出现错误的,对村(社区)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对镇脱贫办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屡次出错的,对村(社区)有关责任人进行免职;对镇脱贫办工作人员进行停职检查,并调整工作岗位。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3、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免职。
第八条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2、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对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3、驻村帮扶落实不到位,驻村干部不到岗、擅自脱岗,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干部联系帮扶应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的,对责任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驻村干部全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干部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镇整体工作的,分管脱贫工作领导做出书面检查,贫困村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或予以免职。
2、镇级部门(单位)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本部门(单位)应承担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目标考核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约谈,建议上级对主要负责人调离本镇。
3、各村(社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对村支书、主任进行约谈;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村支书、主任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第十条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干部不予问责。
第十一条镇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镇扶贫办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各村(社区)干部问责,由镇扶贫办会同镇纪委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由镇纪委监察室、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对镇干部问责,由镇党委政府会同镇纪委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由镇纪委监察室、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对镇一般干部、村干部问责,也可由镇纪委(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由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情况,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各村(社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被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等方式问责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