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发〔2026〕18号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镇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分别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负责全镇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封锁和扑灭。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宽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蒋卓志 镇政府副镇长
吴晓波 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吴小荣 镇财政所所长
陈 毅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杜 操 镇卫生院院长
张家源 镇综合办负责人
各村(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陈毅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镇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由陈毅任组长,蒲善曲任副组长,村级防疫员为成员,负责全镇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二、机构职责
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工作,储备好应急物资、设备,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有效控制。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2.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禽畜、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及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7.组织防疫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技术小组职责
1.负责全镇内灾情、动物疫情的收集上报。
2.负责全镇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负责对动物疫情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及症状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诊断后,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向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业农村局再组织有经验的专业兽医到现场复诊、核实再上报,并根据实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疫情的分级与认定
(一)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二)疫情的认定
1.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派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到疫情发生地进行临床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区畜牧发展中心复查、核实,经区畜牧发展中心派员确认疫病和疫情范围,再报区农业农村局确认。
2.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由区畜牧发展中心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由省动物疫控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重大动物疫情。
四、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形式及程序
在疫情高发季节,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镇政府报告(镇电话:08183381035)。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前期监控,同时报告同级卫生院及时隔离疑似患病动物,并造册登记,严禁动物放养和转移,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再由镇人民政府向区畜牧发展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畜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项。
五、疫情的溯源与跟踪
(一)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畜禽、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畜禽进行隔离观察。
(二)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畜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易感畜禽进行隔离观察。
六、疫情的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区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隔离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疫点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销毁、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带,防止疫情扩散。
3.对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销毁、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带,防止疫情扩散。
3.对疫区内所有被污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受威胁区内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展动态。
七、疫情的终结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中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八、善后处理与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九、责任追究
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