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现向社会公开曝光我区近期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希望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赵家镇一烟花爆竹零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许可证核定储存量为100箱/100千克,现场烟花爆竹实际存储量为138件。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虎让乡一烟花爆竹零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许可证核定储存量为190箱/190千克,现场烟花爆竹实际存储量为264件。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达川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万家派出所依法查处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当天,接群众举报,达川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万家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在邓某某所居住房间内查获烟花46箱、爆竹221卷(折合约50余箱)。经查,邓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涉案烟花爆竹已全部依法收缴,待集中销毁。
案例四
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达川区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在上岗作业时未着全套防静电工作服,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