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规〔2026〕1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达州市达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
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办。
第六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程序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二)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正。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数字化进程,确保数据多跑路、办事少跑腿。
(三)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耕地利用“非粮化”和“非农化”,以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保障农地农用、良田粮种,确保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四)适度规模。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动供应链拓宽、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八条申请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包括守信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委托流转的)或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流转的)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按法定程序签订的流转意向协议书。
(七)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八)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的流转,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九)农业经营能力的资质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与受让主体的农业经营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或从业经验证明,场所证明,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证明,必需的经营资金证明,或农业经营成果证明等材料。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100亩(含)-5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500亩(含)以上的;
(二)跨乡(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1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审批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行业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批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审批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查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审查审核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审查审核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审核受让主体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受让主体农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等。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核查流转地块土地权属、地类、规划信息,审查审核受让主体农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是否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记录。
生态环境部门(单位)负责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审查审核部门(单位)在履行审查审核职责时,应当据实出具审查意见,不得再要求其他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查、测绘、出具规划审查图等(但需要上图入库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协助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是否公平自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流转费价格是否合理、流转期限是否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材料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交的关于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二)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等。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审批实施机关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材料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严禁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八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和“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坚持“先付流转费后用地”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切实保障承包方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服务和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对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权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