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重大案件(事项)会审 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11
点击数:人次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重大案件(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办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确保办理质量与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事项)会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是负责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案件(事项)进行讨论,并提供决定性意见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案审会由局长主任,分管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股室的人员为成员(见附件)案审会成员需要增补或变更的,由党组行政办公会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股,合法性审查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议题收集、资料准备、会议通知等会务事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案审会会议讨论: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案情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出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拟评为不合格案卷的

)对其他部门、单位咨询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拟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可能会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全区重大项目涉法事项论证存在较大争议的;

)上级领导交办的涉法事项论证存在较高法律风险的;

承办股室认为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事项)或法律问题。

第五条  案审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若遇紧急情况报经案审会主任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需要提交案审会会议讨论的案件(事项),由承办股室将案件(事项)基本情况及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说明,经案审会副主任审核报送案审会主任审定同意后列会讨论。

案审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案审会主任确定可根据实际需要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党政法律顾问团律师等参与讨论。

  案审会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案审会成员。成员应提前充分审阅材料,准备意见。

第八条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案审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案审会成员系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案审会成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的,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决定其回避。

案审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事项)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初步处理意见及理由、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

(二)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逐一、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和看法。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向,并组织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开会决定。

(四)承办股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并由参会成员审阅后签名。

十一 案审会作出的决定,承办股室必须及时、全面执行。如有新的重要情况确需变更决定的,应重新提交案审会讨论

第十 案审会会议记录和决定属于内部文件,应按保密规定管理,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的,应经案审会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重大案件(事项)会审委员会名单


附件

 

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重大案件(事项)

会审委员会名单

 

  :谭琴华   局长

副主任:周杰林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郭胜利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合法性审查股股长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工作人员

唐淑尧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工作人员

李剑钊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工作人员

张宇航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工作人员

苟子沁   合法性审查股工作人员

              合法性审查股工作人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