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侯德覃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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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产品)罚〔20253

侯德覃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侯德覃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9日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温氏家禽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拉了一批肉鸡到军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川农(农产品)责改〔2025〕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当事人在湖北省四屋台村养殖场收购了一批肉鸡前往军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向该养殖场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罚款5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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