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初执法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对2025年查处的案件四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四川林昊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焊工翁灵成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
2025年1月2日,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局开展执法检查,对四川林昊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翁灵成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二:四川望东普吉农牧有限公司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案。
2025年5月26日,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局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对四川望东普吉农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周建未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案例三:达州骏意汽车有限公司机修工张鹏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案。
2025年7月28日,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局核查举报,对达州骏意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机修工张鹏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从事相关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四川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修工李江凌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案。
2025年8月26日,达州市达川区应急局按照年初执法计划,对四川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机修工李江凌未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从事相关作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