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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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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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达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属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51号)、《中共达州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的通知》(达市国资党委发〔2023〕5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达川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企业员工聘用根据企业用工情况,按照岗位职数和性质,主要采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劳务派遣、人员流动、人员借用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

(一)资格条件

1.学历。应聘集团公司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聘集团子(分)公司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学历可适当放宽。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专业设置应与岗位需求相符,每个岗位可设1至3个专业大类。

4.具有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职业资格,以及其他必要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

5.对驾驶员、修理工、库管员等各类操作型技能人员,招聘条件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二)聘用程序

1.申报年度招聘计划。每年3月底前,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空缺、人员结构、职位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招聘计划,经集团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并报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2.发布招聘公告。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应在区级及以上媒体、本企业网站等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对驾驶员、修理工等应急性操作型技能人员的信息发布时间可不少于5日。

3.考试。根据岗位要求,按照招聘公告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有笔试环节的,笔试成绩占比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60%。

4.体检。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5.考察。由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用人企业组织实施,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和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查询个人征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

6.公示。考察合格拟聘用人员需通过区级及以上媒体、本企业网站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研究后按程序聘用。用人企业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企业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其中,操作型技能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3年,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在用人企业及其子(分)公司跨岗交流或借用。

第五条  人才引进

各企业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市级“达人英才”和区级自主引才计划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政策性安置

由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和有关政策统筹安排,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劳务派遣

各企业对专业性不强、技术要求不高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一般应向社会购买服务,并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人员流动

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员工一般不适用调动形式,集团公司党组织统筹实施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除外。

第九条  人员借用

各企业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借用人员管理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凡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含任职试用期)、有相应服务年限规定未达到要求的人员、按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借用。对符合条件的借用人员(指企业人员被抽调到其他单位顶岗锻炼、跟班学习)应征得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同一企业借用同一人员,一次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因工作情况特殊,需继续借用的,续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续借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借用。

第十条  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健全完善合理增长机制。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一条  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初任企业中层副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42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初任企业中层正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6周岁。

3.担任企业中层正职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的经历;担任中层副职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博人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初任企业中层副职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个人作出重大贡献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经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同意,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

第十二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宜:

1.集团公司内设机构从事党建、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集团公司党组织与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沟通后,按程序任免,并报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备案;

2.集团公司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组织按程序任免后,报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备案。

3.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党组织按程序任免,报集团公司党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轮岗交流。企业中层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2个任期(一个任期为3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任期;企业中层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个任期的应当交流。

第十四条  任职回避。凡与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须任职回避。其中,与企业主要领导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在企业党建、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内设机构中层正职管理岗位和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岗位任职;与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在其分管的内设机构中层正职管理岗位和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岗位任职。

第四章  储备人才培养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储备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1.企业应加大对内部人才的培养和选拨,将优秀人才充实到企业储备人才队伍中,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

2.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集团公司党组织推荐政治思想坚定、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人选,经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党委同意后,纳入储备人才库重点培养。

3.储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人才的工作实绩和表现动态调整在库人员。

4.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和企业应有计划地选送储备人才参加重点培训项目。

5.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根据相关单位要求,择优选送储备人才进行交流锻炼。

6.企业应积极安排储备人才至关键岗位、专项工作中担当重任。

7.企业干部选拨、岗位竞聘等,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储备人才库内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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