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植检)罚〔2025〕1号 | 李良超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柑橘繁殖材料案 | 李良超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联系到达州市快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兰茂强,称自己将从凉山州德昌县乐跃镇调运1批脆蜜金柑品种穗条到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南岩村6社达州市快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苗木种植地嫁接在枳壳苗上,成苗后移栽到其在德昌县种植基地。2025年4月份,达州市快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了10万左右株枳壳苗给当事人嫁接脆蜜金柑穗条。当事人调运该批脆蜜金柑品种穗条时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处罚款5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5日。 |
